1. 室内环境污染物的控制种类及浓度限量 1.1. 种类:氡(Rn-222)、甲醛、氨、笨和总有机化合物(TVOC); 1.2. 浓度限量: 室内环境污染物的控制种类及浓度限量单位:mg/m3 污染物Ⅰ类民用建筑工程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Rn-222) ≤200 ≤400 游离甲醛 ≤0.08 ≤0.12 氨 ≤0.09 ≤0.09 苯 ≤0.2 ≤0.5 总有机化合物(TVOC) ≤0.5 ≤0.6 2. 无机非金属装饰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2.1. 种类: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 2.2. 指标限量: 内照射指数IRa ≤1.0 ≤1.3 外照射指数Ir ≤1.3 ≤1.9 3. 室内装修施工中使用人造木板、无机非金属、木地板、水性涂料、 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的强制性条文 3.1. 人造木板: 3.1.1.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3.1.2.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1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3.1.3.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中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3.2. 无机非金属材料: 3.2.1.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3.2.2.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中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3.3. 木地板 3.3.1.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中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3.4. 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 3.4.1.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中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聚氨酯类)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3.4.2.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中采用的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笨、工业笨、石油笨、重质笨及混笨。 4. 室内装修施工及环境质量验收 4.1. 室内装修施工 4.1.1. 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4.1.2.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4.1.3.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1.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施工时,不应使用笨、甲苯、和汽油进行除油和清除旧油漆作业; 4.1.5. 严禁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4.2. 室内装饰装修环境质量验收 4.2.1.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后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4.2.2.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规范的规定; 4.2.3.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4.2.4.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